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共匪毫無邏輯的廢話

1月6日,黨媒《環球時報》發表《香港書商配合調查真是被炒作歪了》社評,至少連續三天三次評論中共綁匪(名副其實的共匪)綁架李波案。該社評提出三個論點,盡顯毫無邏輯思維訓練的共匪,如何玩弄文字,自欺欺人,盡顯丁蟹嘴臉。

一、圍繞書店人士開展調查:「銅鑼灣書店雖開在香港,但它很大程度上面向內地讀者出版、銷售政治書籍,因而事實上雙腳跨到香港和內地兩個社會中。它給內地維護秩序製造了特殊干擾,挖了內地法治的牆腳。內地圍繞它開展調查,不僅『理』站得住腳,也是符合中國法律的。」

(一)這段話的重點是:匪媒正式承認,共匪已經「圍繞銅鑼灣書店相關人士開展調查」!這正是共匪的公開自白!調查、綁架、失蹤這三部曲,已經率先確定了「調查」和「失蹤」這兩點。

(二)需知道「開展調查」是虛詞,相當於「要搞清楚一些事」,內容可以包山包海。由於銅鑼灣書店把大陸政治書賣給大陸人,早已是街知巷聞的客觀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因此「開展調查」在這裏的真正意思,只不過是「策劃抓捕涉案人士」而已。

(三)所謂「事實上雙腳跨到香港和內地兩個社會中」即是:在香港和大陸發揮了重大影響力。「內地維護秩序」即是:共匪維護內心深處的安全感及其變態心理秩序。「特殊干擾」即是:令共匪非常不滿、憂慮和憤怒的言行。「挖了內地法治的牆腳」就根本說不清你究竟違反了哪條法律,相當於「你好像犯了中國大陸法律」級數的廢話。「符合中國的法律」即是說:這樣做不一定符合香港法律。

(四)如把「匪語」翻譯成「人話」,整句話的真正意思是這樣:「銅鑼灣書店在香港和大陸發揮了重大影響力,好像犯了共匪制定的法律,令共匪內心深處感到很不安全、很沒秩序、不滿、憂慮、憤怒,所以當局策劃抓捕涉案人士,是有理由的,但卻不一定符合香港法律。」簡言之:「你賣書,我憤怒,擄走你,符合國法,不理港法,你奈我何!」

二、承認強力部門規避法律:「如果是內地警員去香港對李波採取強制行動,把他『五花大綁』塞進警車帶過檢查站,那肯定不行。然而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

(一)整句話想傳遞的意思是:殺人是不行的,令人配合後死亡是可以的;搶劫是不行的,令人配合後掏錢是可以的。這種說法令我想起丁蟹。

(二)更重要的是,共產黨竟然不打自招,變相公開承認自己的「強力部門」將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擄走,令他們都配合,以達「開展工作的目的」。換言之,在調查、綁架、失蹤這三部曲當中,除了已經確定了的「調查」和「失蹤」兩點之外,還把「綁架」一點不打自招了。至此,三點連成一線,中共公開剖白,擺出一副「死豬不把滾水燙」的無恥嘴臉。

(三)「全世界的強力部門」意何所指?根據大陸媒體用法,包括例如俄羅斯「聯邦國防部、內務部、緊急情況部、聯邦安全總局、聯邦警衛總局、對外情報總局」;而在中國大陸則包括公安、國保、檢察、軍隊、武警外交、政法、司法、城管、特務、秘密警察、紀檢監察等,亦即一切「有槍桿子」的黨國機器及它所使用的一切黑惡勢力。一言以蔽之,共匪的「強力部門」就是黨國武力集團。

(四)「規避法律」是指避免遭受法律規範,亦即廣東話所說的「走法律罅」。然而,此言差矣!在香港島柴灣一帶綁架李波坐「大飛」北上,不是「規避法律」或「走法律罅」,而是知法犯法,明顯違反香港法律,應該接受法律制裁!正如六四屠殺也不是「走法律罅」,同樣是知法犯法!又如文化大革命也不是「走法律罅」,而是無法無天!一個人的行為,邏輯上只有「違法」及「不違法」兩種可能,沒有所謂「規避法律」或「走法律罅」之類毫無邏輯和法律知識的「語言偽術」。儘管在國際私法領域(衝突法律規範),的確有「規避法律」這個概念,不過它所講的是另一種意義,跟上述無關。此外,所謂「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的辦法」,是否意味著「弱勢人士只能承認自己沒有規避法律的辦法」?簡直不知所謂!

(五)「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當然包括強暴、脅迫、詐騙等手段,總之促使目標人物遵從即可。如有警察強姦被捕女士,他也可以說他只是實施「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這又再令我想起丁蟹。

(六)所謂「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即是:為所欲為。所謂「不跨越制度的底線」即是:不太離譜。畢竟,共產黨炮製這樣的語言偽術其實相當荒謬,因為正如上述,邏輯上只有「違反」或「不違反」法律規則,而從來沒有「跨越制度底線」與否的問題。畢竟世上真有一條涉及綁架李波上船出海的「制度底線」嗎?難道五花大綁才是跨越底線,而找人架著他雙臂拖上快艇就沒有跨越底線?

(七)如把「匪語」翻譯成「人話」,真正意思是這樣:「黨國武力集團通常都有走法律罅的方法,施展強暴、脅迫、詐騙等手段,促使目標人物遵從,既能為所欲為,又不會太離譜。」這正是共產黨的真實意思,公開獻世,無恥無畏。只要我們思維清晰,即可解毒。

(八)1月7日,香港律師何君堯為共產黨提供一種辯解:政治現實上真有超越法律之時,當事人無論是被擄或自願,「跌入」他人地方,便要接受當地司法管轄,況且電影情節也顯示「政治會超越法律」,現實亦然,否則美國根本無法到巴基斯坦捕捉(按:實情是獵殺)拉登云云。

這種說法犯了四個大錯:一是對「共匪在香港實施的違反香港法律的綁架犯罪行為」視若無睹,然後轉移大家的視線到「中國大陸當局有無權調查審問已經身在大陸的受害人」這個無關的議題上。二是他認為大家不能以人權理由對中國大陸如何運用司法管轄權置喙,殊不知人權保障先於及高於成文法律。三是他認為「政治超越法律」,可謂跟強世功之流如出一轍。果真如此,他真適合續任香港律師嗎?當有一天新界全部土地被政府突然無償徵收而「政治超越法律」的時候,看他這個為新界鄉佬出頭的律師還會不會大喊「政治超越法律」。四是當年美國越境殺害拉登,亦即獵殺當時國際恐怖活動組織頭號領袖,出師有名,忝為全球人類除害,雖然違反巴基斯坦法律,但卻有凌駕性國際公共利益,完全無可厚非。此外,香港雨傘運動,和平理性非暴力,雖然違反法律,但卻是符合憲政原則的公民抗命行動。試問:共匪闖進香港境內綁架李波北上,公然違反香港法律,又究竟符合了甚麼樣的凌駕性國際公共利益?難道李波是到處殺人的恐怖分子,而與拉登同類?

還記得此丑十幾年前曾到深圳參加中國司法考試。他對於試題中列明的多項及不定項選擇題,都以為是單項選擇題,通通都只勾選一個選項。如此對考試規則視若無睹,當然考試不及格。連最基本的律師考試規則都不懂,他還能懂得法律規則嗎?大家還要對這種草包香港律師有所指望嗎?

三、禁用香港法律伸張正義:「香港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是對抗的關係,前者不是用來掩護一些人或機構危害國家安全的專門制度安排。如果一些力量把香港的法律空間朝著對抗國家的極致使用,就說不準甚麼時候踩到危險的邊界上。如果是普通人,沒有做特殊鬥爭的準備,就不應把自己推向極限的地帶。」

(一)社評首先虛構、然後反對「香港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對抗關係」,來迴避真實存在的「香港法律與共匪越境闖港綁架的對抗關係」,邏輯上屬於偷換概念和稻草人謬誤,無中生有,迴避重點。

(二)社評又再聲張「香港法律不是用來掩護一些人或機構危害國家安全的專門制度安排」,刻意迴避「香港法律可以而且必須用來緝捕和制裁越境闖港綁架的共匪團夥和幕後主腦」這個重點。況且,香港法律從來沒有「掩護」李波。反而,李波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始終都應受到香港法律的充分保障。如果中共真的覺得生活在香港的李波違反中國大陸法律,危害中共國家安全,為何不嚴格按照香港和中國大陸之間的司法互助及遣送嫌犯協議及法律,正式向香港當局提出具體要求?不跟別人要求,就說別人掩護,轉身擅闖綁架,通嗎?

(三)所謂「如果是普通人,沒有做特殊鬥爭的準備,就不應把自己推向極限的地帶」,可以翻譯為:「如果你是凡人,又不想死,就不應做一些事情,搞到我大開殺戒。」這是公然恐嚇全球讀者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見,共匪必定穩佔國際恐怖活動組織首位,恥笑天下,人人苦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