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一國兩制是我們香港憲法,違憲的人是代表一國的中共

香港民族黨,明確主張香港獨立,誓建香港共和國,膽大包天,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個政黨將港獨提上正式議程。中國人官員紛紛炮轟,表示主張港獨,抵觸《基本法》、違憲。這些對「法」的講法,頗有古風,一點也不像共產黨。

中共反對香港獨立,當然是不想失去自己撈油水的方便,但不能這樣說,於是便抬出「法」來。中國人的罵聲之中,「法」和「憲法」二詞的使用,卻極為含混。在這些水平有限的黨官口中,你違反了「憲法」,其實只是你違反了「法律」的加強版。中國人說你違「法」,等於鬧你「仆街」;說你違反「憲法」,等於「屌你老母」,語氣加強了而已。

中國人有「法」的觀念,但沒有「憲法」和「法治」之觀念。中國文化有「法」已久。夏商之際,神權大盛;周天子國勢力減退,列國興起的春秋戰國時代,是「神治」轉入「人治」的時期。人以何治世,何以止戰,為諸子百家所爭論。

有人倡以仁義治世,有人倡以兵農治世。提倡「以法治國」的,成了法家。但這些主張,並不是將律法視為國家運行之本,而是方便君主的工具。那個時期的思想家,很大部份挖空心思去輔助君主。他們認為,天下大亂的原因,是君主對人民的掌控力度不夠!法家不是崇尚法律,它只是認為借助法律,君主的地位就會穩固、千萬小民便得以馴服、不敢造次,於是國家在這種高壓的控制之下,便得以長治久安。

君主是必須超然於法律之上,這是法律得以暢順運行的前題。

法家不認為人有穩定的結構和本質,因此法律也是因時制宜,不以聖人為常師。中國有史以來的「法律」、法治,並不是近代西人所說的「law」及「rule of law」。兩套詞語,今日在詞典上是對應的,但中國的文化環境,基本上不具備理解後者的可能。

現代世界的「憲法」,訂明政府的職能和權限、訂明人民的若干權利,是政府無論如何都無權干預,這是法,卻是一種自我規限的法。這種自我規限成立了,人民才交出其若干自由,接受一套集體的政治決策和公共生活。如果政府行事超出了當初所訂明的界限,就是「違憲」。

一個普通公民因為不會行使政府職能,所以無法違憲。

中國之所言「法治」,多數是另一回事。古代的「法治」只是「以法而治」的縮寫。如前述,春秋戰國以來連綿二千多年的中國文明,法是一種統治的方便法門,並不會規限當權者,更不會有社會就是公民與政府「立約」之後所產生的想像。

中國的君主多有受到規範,往往是因為祖宗家法、朝廷百官的分權、公議、不成文的規定,而不是現代意義的「憲法」,因為當中並無受統治者——人民——的參與。

於是,一旦人民做了政府不樂見的事情,他就會說你「違法」:如果你再過份一點,為了加強語氣,他們會說你「違憲」。鬧「屌你老母」,語氣比鬧你「仆街」重一點而已。但本質上是一件事,就是「習大大不喜歡」,並不牽涉「法」和「憲法」。

這些批評,反而揭示香港的特殊。主張港獨,要千刀萬剮,那《基本法》對言論自由的條文保護,又是如何;港獨主張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份」,但若一切僅在言論層面,究竟是「不可分割」大,還是言論自由大?是不是互相違背,可以慢慢爭辯。

然後,公民根本不能「違憲」,有關分裂國家的中國法律,又不可在香港實施。那結論就是,其實所謂違法,便是港人根本無法可違。

若果隨便治罪,產生政治犯,便會進一步推進香港獨立;如果香港有人因港獨而被治罪,就違反了《基本法》中國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的前題。結果是,中國帶頭違憲,毀壞《基本法》,自毀中國牢牢殖民香港的體制。除非中國將中國憲法在香港實施,取消一國兩制,否則香港主權和憲法懸空,方便廣場制憲的劇目在中東以外的地方上演。

一國兩制提早取消,很好,大家都老實,中國就失去一個可控制的「境外地區」。中國的黨官、二奶、資金、生意,失去一個在法律上的異域,失去了所有方便,很好。香港被握死,滿足下層中國人的愛國熱情,一國一制名實相符,但傷了中國權貴的利益。獨立不易,但傷人好易,本小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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